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國資委關于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科技廳(委、局)、國資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國資委:
為進一步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現將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轉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據國家科技體制改革要求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機構,包括國務院部門所屬轉制科研院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轉制科研院所。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的轉制科研院所實行清單制管理,具體名單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國資委制定。
四、轉制科研院所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時,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比照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轉制科研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入,自施行后36個月內給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適用本通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國資委
2018年5月29日